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20030730

(2003年7月30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2003〕287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现就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本着“既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权利,避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促进社会稳定”的宗旨,将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产权保障,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中权属管理的各项工作程序,界定各项土地权利,合理分配土地权益,避免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准确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位置、界线、地类、面积等土地利用现状,确保地类认定上的真实性。

二、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基本要求和程序

(三)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应当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等原则。

(四)准确摸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内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等资料为依据,切实查清项目区的确切界线和项目区内每宗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标绘到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形成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报告。地籍资料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和登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及时调处;一时无法解决的,暂不将争议土地纳入土地开发整理的范围。

(五)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认真制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内土地权属状况。权属调整的范围,开发整理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协议。在分配土地权益时,应保证项目区范围内原有土地权利人权益不减少。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征得2/3以上土地权利人的同意。

(六)公告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有关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对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公告期内书面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提出,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调处。

(七)权属调整要经过批准。土地权属调整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应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经批准,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公告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后至土地权属调整完成前,停止办理土地权利移转、抵押等登记手续,禁止任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并在开发整理过程中认真检查核实公告内容执行情况。

(九)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要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土地登记资料。

三、土地权属确认和土地权益分配

(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复垦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从事开发的投资者。开发集体未利用地,经2/3以上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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