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0]82号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信息公开 事业单位 办法 通知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附件:

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录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编办或者人事部门批复的职责性质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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