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地区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司法审查职能研究
在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框架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权具有不可否认的法理基础。然而,检察机关现行审查逮捕、审查羁押延长职能存在程序不全、控制不严等问题,需要在正确定位和更新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司法审查职能和程序,适当调整和扩大审查的范围。
检察理论
检察机关司法审查职能研究
叶林华 周建中
摘 要 在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框架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的司
法审查权具有不可否认的法理基础。然而,检察机关现行审查逮捕、审查羁押延长职能存在程序不全、
控制不严等问题,需要在正确定位和更新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司法审查职能和程序,适
当调整和扩大审查的范围。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司法审查 可能与必要 现状与构想
一、检察机关司法审查的法理基础
司法审查制度,其本质是根据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定,通过中立的司法机构,对立法、行政活动进行审查裁决,以达到制约公权和保障人权之目的。在西方国家由法院主持司法审查,这是 三权分立 的必然产物,且在这一宪政体制下有其显而易见的合理性。然而,任何一项司法制度的创建和变更都离不开一定的借鉴和移植,而这种创制的最基本原则是不能离开其本国的政治体制、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以及法律框架下,刑事司法审查的职能应当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承担,两者的分工主要以审判为界,其中审前程序中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审查由检察机关承担,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介入事后审查。
(一)法律监督性:检察机关司法审查的前提
司法审查从其实质而言是一种法律监督之权。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司法审查职能不具有法律上的障碍。事实上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之职,不是中国一家之独有。尽管世界各国检察模式不同,它的定位和职权不尽一致,然而有一点基本认同!!!检察官被看作是法律的守护人,肩负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
从检察制度的起源看,法国检察官的前身是国王代理人(律师、法律顾问),他在代理国王处理私人事务的同时,还负有监督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监督地方行政权的使命。到了13世纪,检察官作为国家的专职官员逐渐具有了以政府公诉人的身份听取私人控告、进行侦查、提起诉讼、支持公诉以及抗议法庭判决并代表国王监督地方行政当局的职能,成为国王在各地的耳目。 检察官作为国王的代表,便首当其冲地担负起追诉犯罪并监督对犯罪人的审判和判决执行的使命。 可以说,监督性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品格。
随着检察制度的发展,尽管各国根据国情给检察制度注入新的内容,但其法律监督的品质没有改变。在法国,最高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 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在德国,检察院可以利用各种 张智辉: 论公诉权的法治意义!!!兼论检察权的性质 ,载 人民检察%2003年第8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