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基础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基础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基础
主讲人:叶晓华

一、绪论:法律风险管理--微观法学的提出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从微观的系统出发来讨论这个问题,所以我们认为是微观法学,这种需求的出现是跟企业本身对法务需求的历史发展有关,最早的企业是工作坊,然后出现工厂,工厂以后逐渐出现了大规模企业,搞科学管理以后,大规模企业越来越发达,然后是跨国公司,然后多元化发展集团等这样一些全部出来,当初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很简单,而且一般客户相对来说比较固定,关系比较近,法律上的问题很少,一开始就不需要法,逐渐有外聘律师,多了以后感觉得自己设一个,但后来觉得光自己设 也不行,还得跟外部律师联手。现在企业越来越强调事先法务预防的事。
企业是市场经济最微观的主体,基本的工作单位,但我们的法律居然没有一门课是从企业的角度去讲的,我国律师这么多人,法学院多得一塌糊涂,但就业是最差的也是法学专业,这种巨大的落差关键点在什么地方?最大的需求在企业,我们从没为我们服务的对象考虑,我们都是为立法考虑,为党国效力,所以律师里有时讲讲挺有意思,很多律师经常以正义的形象来出现,是正义的代表,可真如此吗?律师制度本身的设计就不是为正义来设计的,是一个体系考虑到双方一个抗衡,抗衡的结果是正义的是公平的,如果一方是正义的,那整个制度就会出现偏差。
二、法律风险管理基本概念
法律风险之前的一个概念大家听得比较多,跟企业组织的目标联系起来才是风险,一定是有目标的,跟目标联系起来,但前期忽略了两个问题,还有一个定义忽略了利益相关人跟外部环境,当时我也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政策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内外部环境及其变化与企业及其利益相关人的作为与不作为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对企业目标的影响。这是目前比较标准的定义,是国家标准委弄出来的,但这个定义我觉得还是有问题,所以大体改了一下,我认为外部环境跟企业的作为或作为只有相互作为。
法律风险的结构:法律风险行为+因果关系+可能的后果。法律风险行为跟法律风险是两码事,你干的事不一定有法律风险,但法律风险一定有法律风险行为。
基础法律风险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风险的单一或一组相对固定的法律行为。基础法律风险=基础法律风险行为+因果关系+相对固定的法律后果。基础法律风险是法律风险信息化管理的基本单元。
法律风险行为的分类最主要的是可控与不可控,很多法律风险行为,企业很清楚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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