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责任保险

第6章 责任保险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一、概念: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的险种。在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侵权责任给他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责任。

二、特征

替代赔偿,比如你开大货车撞坏了别人的房子,损失20万元,这一损失是别人的,你并没有损失。只是法律为了处罚你乱开车,叫你赔偿别人20万元,这是你的法律责任。这时,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出来了,这会给你20万元赔款,如果你保够了的话。但这20万元你最终得不到,你要交给予被你撞坏房子的主人,你只是转手的,他才是真正领取赔款的人。所以,有时候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把20万元赔款交给被你撞坏房子的主人,也就是受害人.可以看出,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并非最终的赔款领取者。保险公司是替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因此叫做替代赔偿。责任保险的出现,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被保险人的法定赔款责任,因为财产保险公司会替代他进行赔偿。

标的特点:在保险合同中,承保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而且,责任保险仅仅限于侵权责任保险,而不包括合同责任保险,因为合同责任是当事人可以控制的,保险公司在其中不能控制也不能影响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因此对合同责任不予保险。而侵权责任往往是当事人所不能控制和不能影响的,侵权责任往往不是当事人的愿望,所以,他们希望将发生侵权责任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此种侵权责任的风险几率较小,所收取的保费完全可以应付保险赔付,因此,有选择的对部分侵权责任予以承保,一般包括雇主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以及机动车投保中的第三者责任险等。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一)承保

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单位、家庭、个人都可投保。

1、各种公共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

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4、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单位。

5、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6、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

承保方式:可投保主险或附加在财产保险之上。

费率确定:根据各种责任保险风险的大小和损失率的高低

保险金额:双方约定责任限额

(二)责任范围及赔偿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在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次事故赔偿限额:(还可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2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可分为累计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累计人身伤亡赔偿限额,达到限额责任结束)

3或者将前两种情况合起来。

四、主要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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