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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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续2

5.4 工程验收

5.4.1 一般规定

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表;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

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

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

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

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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