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张世珊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
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
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
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
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
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法德并举:历史的借鉴
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早在西周时统治者就
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它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德之间的关系有
了自觉的意识。孔子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创立者,他意识到法律和
道德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认为善德观念只能以道德教育来引导,
仅靠刑罚是不行的。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
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秦用严法和酷刑
排斥道德而短命,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提出“礼法并重”,
继而董仲舒论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
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无论是“明德慎罚”、“礼
法并重”,还是“德主刑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封建
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是泛道德主义,是把法律作为手段
来配合推行封建的伦理道德。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把伦理道德与政
治相结合,礼与刑融为一体,使僵硬的法律规范借助于道德提升为人
们自觉的内心信念和行为标准。
西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也源远流长。早在两千多年前,古
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
友,以恶对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主张守法是人的道德责任,法
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亚氏曾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
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实现
正义、美德和幸福的各项原则。西方许多著名法学家都认为,人对社
会道德理想的追求是通过法治体现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哥学
派的自然法,它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自然法的核心
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自然法构建了自然、理性、正义、
平等的价值体系。17、18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又被资产阶级法学家
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自然法学派最突出特征是认为符合道德的
法才有效力,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传统中,有许多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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