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工资、福利及保险管理办法

薪酬、工资、福利及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工 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和企业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第三章 假期工资

第四条 职工依法享受婚假期间,公司按100%支付工资。

第五条 职工依法享受丧假(含路程假)期间,公司按100%支付工资。

第六条 女职工在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改为每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支付: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单位所在区社保局根据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一次性申领结算生育生活津贴。公司在社保结算前先行垫付生育生活津贴,待结算后扣除,具体垫付标准为:1200元/月。生育假期间不享受福利、绩效薪酬和奖金。不影响晋级(晋级工资必须上班后执行)。

第七条 职工计划生育假期间享受岗位薪酬,不享受福利、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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