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颁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9-09-25
【实施时间】2009-09-25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酉阳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境内还居住着汉、黎、侗、壮、彝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钟多镇。
第四条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