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办法(修订稿)
修订稿
北京电影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办法
(修订稿)
院发国资字(2010)26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所有待报废仪器设备及废旧物资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和擅自处理。
第三条全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的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
第四条仪器设备报废的原则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一)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二)因仪器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三)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四)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
(五)因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