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办法(修订稿)

修订稿

北京电影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办法

(修订稿)

院发国资字(2010)26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所有待报废仪器设备及废旧物资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和擅自处理。

第三条全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的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

第四条仪器设备报废的原则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一)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二)因仪器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三)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四)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

(五)因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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