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3月20日

海城市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了有效地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

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教师、科任教师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一)责任内容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

3、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

强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4、争取和配合社会有关部门,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创建良好的办学治安环境,确保学校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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