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管理办法01.08

森源家具集团代理商管理方法

为进一步规范森源家具集团代理商管理模式,本着携手共赢共同发展的目标特制订本管理方法。

一、 代理商资格:

森源公司以“代理商协议”为方式来确认是否具有代理销售森源家具的资

格。凡未签订该协议即以森源名义从事任何市场活动的,森源公司将追究其违法行为。代理商资格的时限以该协议书的约定时间为准,协议到期,双方协商终止或森源公司根据“代理商协议”及本管理地办法中有关规定取消代理商资格的,代理商不得再以森源代理商的名义经营有关业务。

二、代理方式(一般代理与区域独家代理):

森源公司的代理商分为一般代理与区域独家代理,鉴于工程业务的特点以

及目前公司代理商的运作能力,目前公司的代理商基本为一般代理。对于连续三年超额完成业绩目标或者是国内上市公司,500强企业有意愿并准备投入大额费用开发区域市场的,公司可以去考虑授予区域独家代理资格。针对独家代理,森源公司即使有上门业务,亦将该业务介绍给经销商来运作,同时,森源公司亦投入比一般代理更多的力量扶持该代理商。单项目代理条件:在合作前双方必需签订“单项目合作协议书”,同时根据该项目单量的大小,最少缴纳3万元以上的履约保证金。在该项目合作终止,双方代理关系随即终止,代理方不得再以森源代理的名义工作。

三、履约保证金:

森源公司的代理商,应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代理商按协议规范操作业

务,协议终止后,该保证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分为二档:人民币100万、50万。凡是一级市场,指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等省(直辖市)森源代理商,应缴纳人民币100万的履约的保证金,区域独家代理,亦应缴纳此数额。其他市场的代理商,或由资深代理商介绍并担保的,缴纳人民币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与公司合作三年以上且业绩持续优异者,经总经理特批可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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