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劳社发[2003]150号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专项收费文件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建设厅
桂劳社发[2003]150号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
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农民工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一支骨干力量。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中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以及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 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大幅度增多,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甚至群体打架斗殴、闹事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的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研究,决定在我区的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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