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税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国税机关对税务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税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符合立法宗旨和逻辑理性。处罚决定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相当。对不同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基本相同,不得因案件以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

第七条 对有关行政处罚的羁束性规定,国税机关必须适用。对有关行政处罚的选择性规定,国税机关应当遵循裁量原则和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范围内选择适用。

第八条 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处罚法及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税机关行使。

第九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国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相对人一年内实施上述同类税收违法行为两次以上,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一年”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同类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应当适用同一处罚条、款、项的税收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第十条 对法定罚款幅度以金额计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对象为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50元;处罚对象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100元。

第十一条 对法定罚款幅度以倍数计的,罚款的倍数应当为10%的整数倍。罚款幅度以金额计的,罚款金额应当为10元的整数倍。

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因国税机关原因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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