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三四级)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三四级)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

[1999]10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信部规

[2003]440号)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一式4份,电子版光盘一份。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第四条和第五条。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2份。

(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第一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

第四条和第五条。

3、申报表相关附件2份。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

第四条和第五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确定受理日期。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或在五日内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表下载

二、初审审核

标准:

三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150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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