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州区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查与分析
辽宁铁岭市银州区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
查与分析
2007年07月05日06:40 东方法眼钟莉332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实行至2005年8月,银州区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65件,这些案件较往年相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同时法院审理时亦面临着新的问题。笔者试从此165件案件的调查结果,来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现状、问题及成因,并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粗浅意见。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增加。2004年5月至2005年8月,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65件,为说明问题的方便,以下列三组时间段的案件收案数作为比照。2003年5-12月受理案件60件,2004年5-12月受理案件62件,案件数增长3.2%;2004年1-4月受理案件29件,2005年1-4月受理案件46件,案件数增长58.62%;2004年5-9月受理案件22件,2005年5-9月受理案件57件,案件数增长159.09%。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与实施前同期相比,案件数增加;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随着人们对其认识与了解,起诉增多,案件数明显增加。
(二)诉讼主体复杂。目前人们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扯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等多方人员,因此诉讼主体众多。在165件案件中,涉及到两个以上责任主体的150件,占90.91%;涉及保险公司的26件,占15.76%。
(三)诉讼标的较大。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残废及重伤的较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提高了赔偿标准,因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数额较大,大部分案件标的少则几万元以上,多则几十万。165件案件诉讼标的总额为445.5万元,平均每件标的额为2.7万元。其中标的额3-5万元的41件,占24.855%;5-10万元的30件,占 18.18%,10-20万元15件,占9.09%;20-40万元的8件,占4.85%。
(四)诉讼当事人意见分歧大、诉讼标的的增加、受害人要求与加害人赔偿能力之间的矛盾,以及当事人对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适用的不同理解,导致诉讼当事人之间意见分歧大,意见分歧大的案件占收案数45%左右。
(五)赔偿人履行率低。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的主体有些跨区大,不易查找,事故的发生,也造成了被执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等原因,影响了执行能力。在已结案件中,赔偿人到期给付赔偿款仅占50%左右。
二、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面临的问题及成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