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发表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前言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规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各项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从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归口。

本技术要求委托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解释。

1 范围

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3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2 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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