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板坪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张家界市永定

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板坪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定林决字[2010] 03号《林

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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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中行初字第1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板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自发,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符兆敏,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朝前,男。

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区治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竞,区长。

委托代理人徐鹏,男。

委托代理人吴胜军,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板坪村大麻湾组。

诉讼代表人肖德林,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该组组长。

第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板坪村正麻湾组。

诉讼代表人吴家坤,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该组组长。

上述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方仁,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板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板坪村)不服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定区政府)作出的张定林决字[2010] 03号《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以下简称03号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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