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标准

(摘自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标准

①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②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校指标即为合格。

③凡折合在校生数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④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⑤办学条件指标测算办法:

(1)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 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2)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博士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

+成人脱产班学生数+进修生数

(3) 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4)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5)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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