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院转科制度

转院转科制度

1、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在我院诊治的病员,以及依据相关规定需要转院的病人,由科内讨论及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后,由医务部与转入医院联系后方可转院。转院时应有院务人员护送,并将病历摘要或有关资料随病员转去。

2、需转省外治疗时,应由科主任提出,经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同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手续。

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会加重病情或死亡者,须与病员及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先留院处理,待病情相对稳定或危险期过后转院为宜。重病人转院时,应做好防治措施,属市内应安排医护人员护送,属省外、市外的应有单位或家属护送。

4、对专科医院、基层医院要求转入我院的病人,各科应尽可能提高的方便。

5、院内转科必须先经转入科室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好转科医嘱,写好转科记录,并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时间转科。转出科室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转入科室写接收记录,制定诊疗计划。

6、凡因病情需要,院内转科均办理转科手续,不允许让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后再办入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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