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制定的聘任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并由校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教职工工会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监督和评议学校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在校党支部领导下,工会牵头,召开全体工会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并交纳会费的我校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应占全体代表百分之六十左右。同时,又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

学校党、政、工、团、队主要负责人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第九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 年。代表受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工会可依照规定程序撤换、补选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更换:调离本学校的;离退休的;停薪留职离开学校的;开除工职、留用察看的;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失去群众信任的。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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