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转化犯情形总结

刑法分则转化犯情形总结

刑法分则转化犯情形总结

所谓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238条第3款规定)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虐待行为致被监管人伤残、死亡的, 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2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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