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 习题答案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案例分析一
一个中国人和一个日本企业经平等协商,拟建立一家合资企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名称为某某服装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投资为400万元人民币,中方出资320万元人民币,日方出资80万元人民币。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中方派出7名,日方派出2名。由中方担任董事长、副总经理,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中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前三年利润全部归外方所有,作为外方的投资回收,企业解散时全部财产归中方所有,本合同如发生争议,适用中国的或者美国的法律。试分析本案有哪些不妥之处。
【案例一】答:本合同有下列违法之处:(1)合同的主体违法。涉外经济合同的中方主体只能是企业、社会经济组织,中国个人不能成为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2)企业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注明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3)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合法。法律规定,外方的出资不能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本合同中外方的出资只达到注册资本的20%。(4)该企业合营各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方式不对,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分配解散时的财产。(5)该企业解决争议使用的法律不合法。合资企业合同争议只能适用中国法律,不能适用外国法律。
案例二 中国某企业与美国一公司协商决定在上海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中方出资60万元,美方出资40万元;双方合作期为10年;从第三年起,美方按照80%的比例分享利润,直到回收投资后,再按中方60%,美方40%的比例分享利润;合同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问:这家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性质的?该企业可采用什么经营管理方式?
【案例二】答:该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为它的合同中规定了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内容,这在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是不允许的。该企业若取得法人资格可采取董事会制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可采用联合管理制;此外,还可委托合作者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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