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模式及风险分析控制

对策与战略

代建制是各地方政府改革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模式的一项制度创新。传统的模式一般是政府投资,使用单位自己组建基建处,自行负责项目的实施。这种模式的三超”现象严重。由于弊端显而易见:!“是项目使用单位自建、自管、自用,出于利益驱动,必然“超概算、超预算、超决算”。一次性项目业主”"无专业化人才。这种“

的项目管理方式,即“分散性,自营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是一种小生产方式,与社会发展不相称,必然导致工程建设管理

机构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安徽省公益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均属这一模式。

此。由谁来为这种将建的“物业”实施建设管理?怎样实施?风险如何控制?这正是目前代建制设施中的困惑。

现在,代建制还处于试点阶段,由于人们对代建制理解的不同,具体实施上就出现了不同的代建模式。

"#组建常设的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

“购”,当然,建设项目”的“采购”不同于一般设备的采购。

$#选择社会性质的项目管理公司这一模式中,有两种实施方式:北京模式:在一定条件下,通!上海、

过短名单或有限选定代建公司,根据工程具体性质,邀请招标或议标,确定一家代建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这一模式的本质也是投资、建设、使用分离,但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度较大%#代建公司本身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实

代建制模式及风险分析控制

!

董淑芳

始终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同时,工程项《目质量隐患多。正因如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一、代建制理解及实施

代建制从字面上理解应当是“建设单位”受“业主”委托代替“业主”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与“业主”是委托!代理关系。“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是“政府”、是“纳税人”,而不是使用单位。由于“政府、纳税人”不是一个具体的“法人”,不是将来物业的使用人,因

常设的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机构,近似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局,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从前期准备(有的甚至参与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直至竣工验收全程负责。其中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与审查,项目预算;项目的施工报建、招标投标、委托监理、签订合同;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

这种事业性质的建管机构模式,独立性强,专业性强,既解决了专业化问题,也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便分散的监督为集中的监控。同时,在项目建设中,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由于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为政府把关和节约项目投资的责任心较强,可以很好的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应该说,这种模式是真正意义上的“代建”,实现了“投资、建设、使用”的分离,类似于“政府采

体,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与其利益有关,因而为政府把关和节约项目投资的动力天然不足;&#多重委托依然存在,质量难以保证,政府监管难度加大。总承包模式中,所有工程都由一家总承包商承包,外部监督很弱。比如,工程监理,不论是代建公司自己监理,还是带建单位招标选定监理公司监理,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和节约投资,都很有可能会造成施小代工质量不过关。’#代建不作为或“建”。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未来的项目使用单位插手过多,代建公司常常处境尴尬。由此可见,这一模式难度较大。

厦门与深圳、上海、北京"厦门模式:

模式均不同,它实际上是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是代理或协助进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代建期间,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投资主体地位,关键问题由使用单位决策。就我国目前的情况,建设项目的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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