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论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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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与 义务论之真谬 摘要:在西方和中国伦理学史上,都存在着超功利主义的道德学说和功利主义的道德学说。超功利主义学说因为片面强调道德行为的义务性而缺乏现实的普遍意义;而功利主义由于过分强调道德的功利性,也存在着道德行为的彻底性问题。在我国当代的社会转型时期,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我国的道德建设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道德义务论;功利主义;天理;人欲
1楼
一.功利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建立在痛苦与快乐这两种人类的最基本情感基础上的。他认为,人类被置于苦与乐的统治之下,人们的言行和思想都受它们的支配,只有它们才能够告诉人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如何来做。在他看来,伦理学体系只有建立在承认痛苦与快乐对人类的制约的基础上,才能避免空谈。如果把快乐和痛苦的因素去掉,不但幸福一词会变得毫无意义,而且正义、义务、责任和美德这些词也都会变得毫无意义了。他写道:“功利原则承认人生来受苦乐的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系的目标在于凭借 理性 和 法律 之手以建树福利的体系。凡是企图对这一点提出疑问的伦理学体系,都图事空谈,不究义理;只凭意想,不顾理性;只在暗中摸索,不从明处探求。”
所谓功利,在边沁看来,就是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即给当事者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或防止给当事者带来痛苦、恶或不幸。所谓功利原则,他的解释是:“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
功利所涉及的当事者,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社会;同样,根据功利原则所确定的行为,既包括个人的行为,也包括政府的每一种措施。那么,什么是社会利益呢?在边沁看来,社会并不是独立与个人而存在的实体,它是由个体成员所组成的。因此,所谓的社会利益应当被理解为组成社会的所有但各成员的利益的总和。这样,对一个个人来说,如果一件事情趋于增大他的快乐之综合或减少他的痛苦之总和,那么就可以说它是增进那个人的利益的。同样,对社会来说,如果一种行为为其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那就是符合功利的。如果一种政府设施其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其减少社会幸福的去向,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则的。
边沁认为,符合功利原则的行为,就是道德上应当或正当的行为。他写道:“对于一种符合功利原则的行为,人总是可以说它是应当作的,或者至少可以说它不是不应做的。人也可以说,做这件事情是做对了,至少不是做错了:这是件对的行为,至少不是一件不对的行为。只有这样解释, 应当 、 对 和 不对 以及其他类似的词语,才有意义,否则它们便没有什么意义了。”在他看来,快乐本身是一种善,而且除了痛苦的免除之外,快乐就是唯一的善了。同样,痛苦本身是一种恶,而且是唯一的恶。
他进一步认为,动机本身无所谓善或恶,它只有根据他们所产生的效果才会有善和恶的区分。在这个意义上,动机善是由于它有产生快乐或阻止痛苦的趋势,动机恶是由于它有产生痛苦或阻止快乐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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