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方式下取得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_高顿财务培训

在实务工作中,企业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通常有:投资者投入、外购、自行建造以及资产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融资租赁等。由于固定资产取得方式的多样性,导致其成本的构成及计量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

分期付款方式下取得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_高顿财务培训

在实务工作中,企业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通常有:投资者投入、外购、自行建造以及资产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融资租赁等。由于固定资产取得方式的多样性,导致其成本的构成及计量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固定资产成本的计量方法有历史成本、公允价值、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是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如果企业采用历史成本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计量的,应当确保其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对于外购固定资产,企业通常是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的,其成本主要包含购买价款、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以及相关税费等。但是,如果企业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买入该项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就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相关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该项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此时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就不能以各期所支付的价款之和来确定,需要对各期所支付的价款选择适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之和作为初始计量。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折现率(现值)的确定比较复杂并且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固定资产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该如何确定。因此,笔者以为,购货企业在询价过程中,可以向销货方了解正常信用销售或采用现销(即一次性付款)时商品的定价(清单)情况,并以此作为其将来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依据,这样所确定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更加能够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会计人员也更具有可操作性,不会出现随意确定折现率,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

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按询价时取得的正常信用销售或现销商品的定价(清单),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此外,该项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将上述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期通过“在建工程”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之后如有剩余,应将余下部分在信用期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所得税法中不区分购货企业延期付款是否具有融资性质,也不存在在信用期内利息摊销问题。在申报纳税时,对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存在差异的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具有融资性质,在会计处理上将合同价款分为超正常信用的融资费用和该项资产的现销价格两部份,那么销货方发票要如何开具?是以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价格开具还是以货物现销(差额作为融资费用)时的价格开具?

销货企业按照准则规定将合同价款根据业务实质分解为利息收入(购货方融资费用)和货物正常销售价款,利息收入本应按金融类缴纳营业税,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因而,销货企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无论会计处理上如何规定,合同价全部是销货方销售货物实现的收入,应以合同价开具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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