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完善

2011年第2期(第13卷第2期)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ofLiaoningAdministrationCollege

N0.2,2011(Vol.13.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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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

论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完善

钟头朱

(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摘要]我国征地补偿存在着补偿原则缺失、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标准偏低等缺陷,这是引发征地纠纷的重要原因。我

国应借鉴先进经验,确立公平补偿原则,扩大补偿范围和改革补偿标准,以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中图分类号]DF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11)02—0023—02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是土地征收补偿的核心,其不仅有

也有利于规范征收权的行使,防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止征收权的滥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一系列缺陷

这是引发我国土地征收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因和不足,

此,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由

补偿标准又与补偿范围于补偿原则是确立补偿标准的基础,

有关,因此在探讨补偿标准时必然要涉及补偿原则和补偿范围。

一、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缺陷分析

1.补偿原则缺失。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

”该规定并未明确补偿原则,只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是其本意是留给具体法律进行规

《土地管理法》定。但涉及土地征收的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只是重复了宪法的规定。由于补偿原则的缺失,导致征地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因缺乏应有的指导原则而难以科学构建,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标准偏低且缺乏科学性,这显然不符合当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2.补偿范围偏窄。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与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联系的经济损失上,补偿仅包括三个方面: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相比,我国的补偿范围明显偏窄,不仅对那些难以量化的、非经济上的附随损失未列入补偿的范围,而且对那些可以量化的财产上的损失,如残余地损失、邻接地损失、通常损失,也未列入补偿范围。

3.补偿标准偏低、缺乏科学性。我国现阶段的征地补偿采取产值倍数进行补偿,即以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来决定补偿。这种补偿标准遭到学界的激烈批评。有学者认为,土地补偿费以农地收益来计算,并不能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被征收人的利益在土地征收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补偿费的基数既非市场价格,也无参照系,难以推测其合

[1]

理与否。也有学者认为,产值倍数法具有以下明显的缺陷:掩盖了土地市场价值,模糊了土地转用增值的分割,不能体

[2]

现土地上的各种权利,模糊了补偿与赔偿。

二、域外征地补偿标准考察

1.美国:美国宪法规定了公正补偿(justcompensation)原

[2010-09-14收稿日期][作者简介]钟头朱(1970-),男,湖南文理学院教师。

则。公正补偿就是以市价作为补偿标准。所谓市价,是指征

被征物在当地的自由市场上,可以购得的价钱,也就收当时,

是说,一个不一定非卖不可的卖主,卖给一个不一定非买不

[3]

所可协议的价钱。美国土地征收补偿是根据征可的买主,

收前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它充分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利

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益,期的、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同时还补偿因征收而导致相邻土

经营者的损失。地所有者、

2.法国:作为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规定了公平补偿原则。公平补偿要求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及其他权利人的全部损失都能得到补偿,同时也不能超过他们的损失得到

“既没经过补偿,被征收者在征收后更多的补偿。也就是说,

。补偿的金额包括由于土地征收有富起来,也没有穷下去”

产生的全部直接的、物质的和确定的损失。同时法国法律规定以征收裁判当天的财产结构作为计算补偿财产的范围,以第一审法院关于补偿金额判决之日作为计算财产价格的日期,以事前调查程序开始前1年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作为

[4]

计算补偿金额的财产价格的补充标准。

3.日本:日本宪法规定了正当补偿原则。正当补偿原则

对于土地征收,最在日本有完全补偿说和相当补偿说之争,

《土地收用法》高法院判例采取完全补偿说,认为上的损失补

偿的目的在于:当因特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事业征收土地时,为求得因该征收而使该土地所有者等蒙受的特别牺牲的救济,应该进行完全补偿,也就是说,应该予以使征收前后被征收者的财产价格相等的补偿,土地征收时的补偿金额为足够被征收者在附近取得与被征收土地相等的代替地所需金额。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包括:(1)对土地等的补偿。这是指对被征收土地、房屋等所有权及其他具有财产性价值的权利的

即对因征收补偿。(2)剩余土地的补偿;(3)通常损失补偿,

而通常可能导致权利人蒙受的附带性损失补偿,包括搬迁费、地租费、营业上的损失、因转移建筑物而造成的租赁金的损失及其他因征收而通常产生的损失;(4)沟墙补偿、少数残

《土地收用法》留者和离职者的补偿、公共设施补偿等。根据

“考虑到近旁类似土第71条的规定,日本征地补偿的标准为

地的交易价格等而计算的事业认定告示时的相当价格,乘以对应至权利取得裁决时为止的物价变动的修正率,所得的数”。《伴随公共用地的取得的损失补偿基准纲要》额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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