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1997年12月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www.wendangwang.com 2004年6月1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五条。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删去第十八条。

五、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具备预防性体检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中自主选择健康检查单位。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集市贸易场所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由所在企业或者场所的举办者负责组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及时调离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

六、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七、删去第三十五条。

八、删去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用产品,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本办法所称食品用产品,是指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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