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资表格——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技术规定与表格 - 副本

天津市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技术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与一般工业建筑,10KV及以下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控制、安全与功能资料的管理。

制定的主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以下简称质量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以下简称试验标准)。

质量控制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建筑电气工程的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必须采用规定中“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津资K-1(通用)]统一用表进行记录,必须采用规定中“ 记录汇总表[津资K-5(通用)]统一用表整理汇总。

2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电气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必须采用规定中“电气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津资K-D2)统一用表进行记录;必须采用规定中“ 材料汇总表[津资K-3(通用)]统一用表整理汇总。

2.0.1建筑电气工程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器具、材料应进场检(试)验,并做好记录。 2.0.2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由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厂合格证及相关技术文件;实行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制度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和认证文件;必须提供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报告的产品,应有检验合格报告。许可证、(CCC)认证、检测报告等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红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3电气设备调、试记录

3.1电气系统、设备调试,电动机抽芯检查记录

电气系统、设备调试,电动机抽芯检查必须采用规定中“电气系统、设备调试,电动机抽芯检查记录”(津资K-D3-1)统一用表进行记录,高压电气系统、设备及直流屏、不间断电等专用设备,可由专业设备安装单位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记录表;必须采用规定中“电气设备 记录汇总表” (津资K-D3)统一用表整理汇总。

3.1.1电气设备安装后需进行调试的设备及断电保护系统和动力控制系统均应进行调试,须抽芯检查的电动机应做抽芯检查,并使用规定中相应表格记录。

3.1.2规范规定应进行器身检查的电力变压器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器身检查,进行器身检查时由专业安装单位检查并提供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检查记录。

3.2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高压、专用低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高压及专用低压设备的交接试验应采用试验单位(专用低压设备可由生产厂)提供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试验记录;必须采用规定中“电气设备 记录汇总表” (津资K-D3)统一用表整理汇总。

3.2.1高压电气设备应按出厂技术文件及设计要求进行交接试验的专用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进行交接试验,每台设备及断电保护系统应由试验单位分别提供符合现行标准的试验记录。

低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低压成套配电柜、动力控制设备单独安装的低压电器、母线的交接试验必须采用规定中“低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津资K-D3-2)统一用表进行记录;

必须采用规定中“电气设备记录汇总表” (津资K-D3)统一用表进行整理汇总。

3.2.2低压成套配电柜,动力控制柜、屏、台、箱,工程单独安装的低压电器,100KW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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