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改革问题研究
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改革的法理学研究,认为海商法有向普通民法回归的趋势。
摘 要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在海商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改革该法律制度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当前CMI起草统一运输法草案的过程中,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仍然是关于该制度的改革。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历史分析和法理分析,讨论了当前争论的几个重要问题,即完全过失原则的确立、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取消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这三个问题是紧密相关的。完全过失原则的确立和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取消是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的关系,而举证责任制度虽然主要是程序法上的问题但又有着平衡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后各方利益的作用。协调好三者的关系,对改革取得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第一章通过回顾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历史追溯了导致当前改革的原因,即新技术在航海中的应用、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市场地位的改变和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的变化带来的影响。
第二章分析了承运人责任的法律性质,并对承运人责任进行了经济分析,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功能主要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各方分配损失,这样的一个制度应该以提高海上货物运输效率、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其首要法律价值,当前的改革应当遵循这种法律价值的指导。
第三章具体分析了完全过失原则、航海过失免责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并认为在承运人责任制度中确立完全过失原则、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是符合效率价值的。在本章中笔者通过对《哈特法》以来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的分析,论证了确立完全过失原则和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必然性。笔者还对难以取消航海过失免职制度的原因做了解释,认为主要是存在路径依赖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举证责任制度作为实体法法律制度的平衡器,对确立完全过失免责带来的冲击具有缓冲作用,但是作为具有独立价值的程序法制度,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一个世纪以来的司法实践所建立起来的制度。
Abstract
The regime of carrier’s liability in the law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is the core of maritime law. The argument about its reform never stopped from 1970’s. Now a new transport law draft is being prepared by CMI and the discussion of carrier’s liability is one of the focuses at every meeting. This dissertation aims to analyze three relative issues concerned with the carrier’s liability, that is the application of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前言………………………………………………………………………………………………1
第一章 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沿革………………………………………………………………2
第一节 承运人责任制度在历史上的变迁……………………………………………...2
第二节 制度变迁的规律总结……………………………………………………………5
第三节 制度变迁的原因…………………………………………………………………
第二章 承运人责任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承运人责任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承运人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
第三节 承运人责任的经济分析………………………………………………………….
第三章 承运人责任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述评…………………………………………………
第一节 当代承运人责任制度改革的主要活动…………………………………………..
第二节 完全过失责原则的确立…………………………………………………………..
第三节 航海过失免责的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