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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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7 更新时间:2006-1-1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 (建监[1996]48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第四条 下列项目须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
(四)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第五条单位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次数的10%,试验总次数在2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2次;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送检试样在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取,不得另外进行。
第六条单位工程施工前,项目施工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制定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并确定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当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决定。
第七条每个单位工程须设定1-2名取样和送检见证人,见证人由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一定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人员不得担任。
见证人设定后,须向承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备案(见附件一)。见证人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见证人和送检单位对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定责任。
第八条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在有资格承担对外试验业务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规定,并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承担该项目施工的施工企业试验室不得承担该试验业务。
每个单位工程只能选定一个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应制作见证记录(见附件二),见证记录应列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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