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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