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89年10月10日第6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

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高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各高等学校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学

校整体发展规划, 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 高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

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在校(院)长统一领导下做好档案工作,确定一名校(院)长分管,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综合档案室或档案馆。

综合档案室的建制按学校规模确定。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三千人以上为副处级,三千人以下为正科级,由校(院)长直接领导。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馆为系处级建制,由校(院)长直接领导。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设立档案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档案行政部门备案。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建校历史悠久,一般应在五十年以上;

(二)学校规模大,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五千人以上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三万卷(长度三百米)以上;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备。

第六条 高等学校档案馆属事业单位档案馆。它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存放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

第七条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校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如下: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二)制定本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开展档案的开放或利用工作;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五)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六)参加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协作,进行档案信息交流; (七)负责对全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九)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八条 对于某些需特殊条件保管或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管理。分室是档案部门的分支机构,受档案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