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转正方案流程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规定的一个阶段的试用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被录用的员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条件,能否适应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样,劳动者也可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招聘时所提供的情况,自己能否适合或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试用期一般为1至3个月。
一、 总则 1.目的
1.1 完善现有的考核体系,明确公司的价值导向,不断增强公司的整体核心竞争力。
1.2 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沟通,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公司,明确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并为决定新员工的去留及转正定级提供依据。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所有试用期员工。 3.定义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规定的一个阶段的试用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被录用的员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条件,能否适应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样,劳动者也可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招聘时所提供的情况,自己能否适合或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试用期一般为1至3个月。
4.基本原则
4.1 实事求是原则;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强调以数据和事实说话。
4.2 区别对待原则:相对于正式员工的绩效改进考核而言,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评是综合考评,需要对其任职状况、劳动态度和工作绩效做全面的评价。 4.3 考、评结合原则: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以日常的月度考核与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力求客观、公正、全面。 4.4 效率优先原则:对于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明显不适应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员工要及时按规定中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或符合公司辞退条件而未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职责。
二、 考核形式、周期及内容 1.形式
考核实行打分制,满分为100分,依据考核内容及标准给分,人事部门给分满分30分,被考核员工所在部门给分满分50分,综合评价满分20分(由人事部、总经理评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