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一条 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合同文件规定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确因如下原因时可以提出设计变更:

(一) 设计类原因:超预算成本设计、设计错误、设计缺漏、补充设计;

(二) 工程管理类:设计优化、户型结构变更;

(三) 现场施工类:施工困难、施工进度要求、施工组织变更;

(四) 客服及物业类:客户需求、市场营销、物业需要;

第二条 相关责任方即变更提出方首先应填写设计申请变更审批表报工程部审批,有工程部经理及公司主管副总会签并报公司备案批准后送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按照申请内容进行相关设计变更。

第三条 设计变更实行专人负责制,从该设计变更提出至该设计变更发放由专人处理,且由工程部专人落实设计变更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设计方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应按序编号,不得空号、重号,如发现此类问题相关责任人应予以认真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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