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
1990-01-01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
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
回顾《公约》的各项规定,
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I/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4.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5."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6."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7."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政策与措施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议;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造成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政策和措施;
(七)在运输部门采取措施以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透过废弃物管理以及能源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使用以限制和/或减少甲烷的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i)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