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


1990-01-01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

  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

  回顾《公约》的各项规定,

  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I/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4.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5."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6."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7."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政策与措施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议;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造成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政策和措施;

  (七)在运输部门采取措施以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透过废弃物管理以及能源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使用以限制和/或减少甲烷的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i)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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