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
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你可能喜欢
- 补助报告
- 补助申请
- 补助发放办法
- 补助发放方案
- 申请补助报告
- 职工补助申请
- 2007上半年网络工程师
- 关于中高考期间加班补助申请1页
- 困难补助申请书4页
- 学生困难补助申请书1页
- 困难补助申请1页
- 镇关闭机井补助资金申请1页
- 加班补助申请表2页
- 西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15页
- 驾驶员出车补助发放办法1页
- 勤工俭学收入关于加班等补助的发放办法1页
- 2011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2页
- 白银公路总段工程施工补助发放办法2页
- 石鼓中学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金发放办法1页
- 人间布鲁氏菌病防治项目补助发放管理方案4页
- 贫困住校生生活补助发放方案2页
- 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6页
- 2012年春季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实施方案3页
- 茶山小学关于贫困校外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_实施方案[1]3页
- 2011基本药物补助发放方案1页
- 关于申请困难补助的报告1页
- 申请困难补助的报告何1页
- 申请困难补助的报告杜1页
- 申请困难补助的报告村1页
- 申请困难补助的报告1页
- 在校学生申请补助的报告报 告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