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助理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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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辅导员助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辅导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设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辅导员助理。

第二条 辅导员助理是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辅导员助理岗位是培养和加强大学生自我教育能力、自我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学生提高自身素质的一个重要方式,对大学生成长发展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为规范辅导员助理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辅导员助理的选聘

第四条 辅导员助理的选聘条件:

1. 辅导员助理从学生党员中选聘

2. 辅导员助理从全面发展,既有群众基础又有工作能力的学生党员中挑选。

3. 辅导员助理应热爱学生工作,热心为老师、同学服务,行为端正;

4. 辅导员助理应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具有创新精神,有责任感和事业心,要求办事效率高,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在同学中有良好的形象和一定的威信。

5.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 辅导员助理的聘任:

1.辅导员助理原则上按照1:100的比例进行聘任,学生人数少于200的学院聘任不超过2个,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增减。

2.辅导员助理实行聘任制度,每学年初开始接受学生报名,学生本人直接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辅导员助理报名表》,由各学院进行选拔审核,确定人选。最后由学校统一进行聘任、备案,并授予聘任书。

3.辅导员助理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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