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1在中铁二局南疆吐库二线S1标段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1.2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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