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烟建安监2009-6

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现场临建设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安全,依据《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烟台市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以及为其生产、经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和施工现场临建设施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

(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三)施工现场临时供电配电箱、开关箱、空气断路器、漏电保护器、隔离开关等;

(四)电缆(施工现场专用)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板房)。

第四条 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现场临建设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现场临建设施进入烟台市建筑施工现场,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证》。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无《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证》产品进入建设市场。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登记备案,均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到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办理。我市建筑业大力倡导科技进步,凡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对行业发展起引起推动作用的用品、设备等,主管部门予以政策鼓励。

第七条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二)《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证登记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和注册商标;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产品图样及设计计算书;

(六)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工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鉴定证书;

(七)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八)外地产品在申请登记备案时,还需提供所在地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九)临时设施(板房)的钢板厚度不小于0.5毫米,夹芯板材料提倡使用玻璃丝棉等难燃材料;逐步淘汰笨板料临建活动房屋。

(十)其他要提供的必备文件。

上述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备案:

(一)申请备案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申请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在国家、省及本市的产品抽检时有两次不合格的;

(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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