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财金〔2010〕97号

2010年9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企业:

为加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引导企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加强企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范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推动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金融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坚决维护内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内部职工持股,妥善解决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问题。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坚持积极稳妥、维护稳定的原则,做好对金融企业内部职工的解释和说明工作,争取内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规定

1、按现行规定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一是属于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通知》(体改生【1993】114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二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815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三是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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