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校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对自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委员会、各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防控的主体。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各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学校职能部门、学校防火委员会和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分级监督管理机制。

各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校区内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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