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苏信规[2002]33号)

资质 范本

江苏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修 订)

关于印发《江苏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苏信规[2002]33号)

2002-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有章可循,有序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2000]821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信规函[20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特殊行业(军事、安全等)除外。

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承建。

第二章 认证组织管理

第六条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本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发布贯彻上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审批、授权、监督和管理本省资质认证机构;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对本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组(简称资质认证专家组),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九条 各省辖市电子信息产业(软件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视察现场认证,发布本市企业资质认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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