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旅行社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行社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行社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试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和附录E仅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春阳、海生莲、薛刚、陈质颖、庞俊海、陈岩、王光华、史峰、丁金龙、王静。

本标准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引 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和保障旅游者权益,促使旅行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优化旅行社产业结构,促进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市场健康、持续和稳定发展,根据《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行社质量等级的等级标志、基本要求、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依据、等级的划分条件和等级的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等级划分、评定与复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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