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13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06〕408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对象为下列被征地人员:

1、《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村改居”居民,具体是指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印发之日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

2、经批准耕地被征用40%以上的村民小组的村民,或耕地被征用40%以上且在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权的村民;

3、《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农转非”居民,具体是指从1980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因土地被征用而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农转非”的人员。

(二)上述被征地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可以按照《办法》参保;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待其达到相应年龄时,方可按照《办法》参保。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

1、“村改居”居民和被征地村民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小组)申请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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