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的文件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 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 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6〕18号)。

7.生育保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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