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通告
为巩固提高我县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改善市容市貌,进一步推进我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即起对县城住宅小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城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未经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均属违法建设,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住宅小区主要存在以下违法建设: 1.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搭建……
县城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
通 告
为巩固提高我县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改善市容市貌,进一步推进我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即起对县城住宅小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城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未经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均属违法建设,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住宅小区主要存在以下违法建设:
1.占用小区绿地、交通设施、消防疏散通道、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等建设的违法建设;
2.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搭建、加层的违法建设;
3.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设;
4.小区内其它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建设。
三、在小区或各住宅楼道内堆放的杂物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内自行清运,逾期未清运的,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清运。物业应当将小区内的各种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小区内良好的卫生环境。
四、禁止毁坏区内公共绿地进行种植,不得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占用。
五、小区内各类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区域,严禁乱停乱放。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各类违法建设,未经行政许可设立的店招店牌,无证经营、流动摊点及侵占公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或清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七、凡涉小区整治内容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带头执行,如有包庇、纵容或私存违反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 湖 县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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