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业保险中的政府行为

浅析农业保险中的政府行为

—以重庆为例

摘要:本文从农业保险的职能、性质等相关内容入手,分析了政府在农业保险的整个过程中应履行的责任。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在其整个策划及实施过程中责任履行的必要性。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以及我国农业保险中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原因,并针对政府行为在农业保险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系列改善我国农业保险中政府行为的对策。

一、 导论:农业保险的相关概述

农业是以生产植物、动物以及微生物产品为主的社会生产部门,受多种自然因素的影响,自然因素的不确定性使得农业成为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业。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面积较大,且气候条件恶劣。农业风险种类繁多,损失程度极大。农业风险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农业风险的发生使农业生产经营的物质条件遭受破坏,导致农产品供给减少,农业再生产困难, “每个农民必须面对的风险之一,就是农作物收获量的不确定性。这些风险最终会影响整个社会,而农民是最主要的直接受害者。”

农业保险商品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品属性,农业保险经营具有一定的规模性,农业保险具有成本或利益上的外在性。其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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