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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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奖励分为四级,分别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级别奖励应拉开档次,切忌搞平均主义。对部门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具体每级别奖所包括的奖励形式,和奖金数额,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确定。

第八条 奖励的对象要有重点,侧重奖励在生产一线的生产安全第一责任者、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九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或各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奖励的标准,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原则确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规章制度,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害的;

四、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第三章 违法(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依照本制度本章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除本章规定的纪律处分内所应包括的对工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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