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

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

([2006]03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未履行如下职责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处以“上一年度本厂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称“平均工资”)90%以下的罚款(全年计),其中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扣罚100元;经济损失大于1000元的,扣罚2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与管理。掌握本厂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本厂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奖惩办法及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领导编制并督促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计划。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任命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将安全生产工作逐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分厂、部室,并定期检查,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厂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厂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全厂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并就厂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向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厂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未履行如下职责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处以“上一年度本厂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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